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號聲 請 人即 債 務人 林鳳娟代 理 人 熊健仲律師相 對 人即 債 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荷商荷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代 理 人 楊絮如相 對 人即 債 權人 臺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相 對 人即 債 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永豐信用卡股份有
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代 理 人 陳冠翰相 對 人即 債 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相 對 人即 債 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相 對 人即 債 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相 對 人即 債 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萬泰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相 對 人即 債 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代 理 人 葉佐炫相 對 人即 債 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相 對 人即 債 權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中華商
業銀行)法定代理人 蔣書城 Chiang,Shu-Cheng相 對 人即 債 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代 理 人 王姍姍相 對 人即 債 權人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花旗商業銀行)法定代理人 洪國注代 理 人 陳正欽相 對 人即 債 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誠泰銀行)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相 對 人即 債 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相 對 人即 債 權人 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代 理 人 張峰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即債務人林鳳娟應予免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本院民國99年10月20日以99年度消債聲字第150號裁定以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之情形而不免責後,持續以財產遭強制執行變價、100年9月至103年任職冠康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冠康公司)之薪資所得、103年12月至113年12月任職玄崴公司之薪資所得、保險遭終止清償及自行匯款予債權人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豐銀行)、臺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國運通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等清償方式,清償如附表所示債權人之債權,經繼續清償且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已達債權額之20%以上,請准予依消債條例第142條規定免責等語。
二、經本院通知全體普通債權人,就債務人是否有其主張清償情形及應否免責乙事陳述意見,嗣經各債權人函覆陳述意見如下:
㈠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臺北分公司,下稱第一資產公司)略以:債權人除清算程序受償外,另自103年12月至114年2月共受償新臺幣(下同)3萬6,049元,請審酌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之情事,依法為不免責之裁定。
㈡美國運通公司略以:本公司僅有信用卡業務,同意裁定債務人免責。
㈢永豐銀行略以:本行自99年10月20日不免責裁定確定起至114
年1月16日止,未包含清算程序中分配金額5,490元,另收到1萬3,830元,關於債務人聲請免責一事,請依職權裁定。
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銀)略以:債務
人自99年10月20日不免責裁定確定後迄今本行僅受償3萬7,997元(未包含清算分配金額),未清償全部債務,依法應不予免責。
㈤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以:債務人自不免責裁定確定後,未含清算程序受償6萬0,912元,共清償16萬9,406元。
另除本行信用貸款未足額清償外,其他金融同業尚有多筆信用卡及信用貸款之欠款,均顯示出債務人未能衡量自身清償能力,又恣意過度浪費,以致財務缺口急速擴張,終至入不敷出,積欠龐大債務,法院為不免責裁定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未達債權額之20%以上,債務人此舉已符合不免責規定。
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略以:債
務人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債權人受償22萬4,543元,不同意債務人免責,請詳查債務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各款不免責事由。
㈦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凱基銀行)略以:債務人裁定清算不免責確定後,於100年10月12日起至114年4月7日止,共清償本行5萬5,355元。倘現今債務人收入扣除每月支出後有剩餘,應裁定為不免責。
㈧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略以:本行於9
9年9月9日清算程序分配金額2萬1,270元,102年6月至114年2月受償金額為5萬9,070元。不同意聲請人聲請清算免責事宜,請調查是否有符合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之情事,若無以上情事,請依職權裁定。
㈨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以:債務人前經裁定不免
責確定後,債權人受債務人清償及清算程序中受償金額合計為4萬1,305元。債務人於本行償還之金額雖已達消債條例第142條規定之數額,惟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是否均達其應受分配額仍屬未知,自不應准予債務人免責之聲請。
㈩滙豐銀行略以:債務人於99年10月20日裁定不免責迄今,本
行共收到清償款項3萬3,139元(不包含清算分配款1萬3,999元),債務人於99年10月20日因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規定受不免責裁定,已逾同條例第156條所定之聲請免責時限。
國泰世華銀行略以:債務人於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債權人自9
9年9月10日受分配2萬1,552元至114年1月7日止,共受償7萬2,003元,請查明其他債權人受償情形,是否均達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之數額,倘有一普通債權人未受償至該條所規定數額,請駁回債務人之聲請,為不得免責之裁定。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花旗商業銀行)略以:
債務人前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迄今已清償數額為2萬7,547元(未包含本院9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號分配表之分配款),請法院依職權審究是否符合消債條例規定得應免責之實質要件。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誠泰銀行)略以:截至1
14年1月7日止債權人共受償5萬2,467元,受償比例達30.42%,已達最低應受分配額數額,同意為免責之裁定。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以:已受償金額為17萬3,842元
,債權人已受償額達債權額20%,是否免責請法院斟酌審查。
勞保局略以:已於99年10月25日受償4,822元,113年12月13
日受償1萬4,133元,合計1萬8,955元,清償比例23.96%。惟因本債權屬勞保紓困貸款,依勞工保險條例第29條第1項之立法意旨及同條第5項、第6項規定,為確保勞保基金債權並兼顧全體勞保被保險人之權益,不同意債務人聲請免責,債務人積欠勞保局債權應不免責。
三、按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消債條例第14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權人得以確定之債權表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前項債權人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得聲請執行法院通知債權表上之其他債權人;於聲請時,視為其他債權人就其債權之現存額已聲明參與分配,消債條例第140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而消債條例第140條第2項規定107年11月30日修正理由載明「債務人受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前項規定之債權人(包括未申報之債權人)對其聲請強制執行,如其他債權人未聲明參與分配,將致彼等受償比例不均,因而影響債務人依第141條、第142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之權利」,由此可知,債權人因強制執行取得之款項,亦得計入消債條例第142條第1項債權人受償額內。另消債條例第142條規定之規範目的,係為鼓勵債務人努力清償債務,以取得免責機會,若其於不免責或撤銷免責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債務,使各普通債權人之債權獲得相當程度之受償保障,法院自宜賦予其重建經濟生活之機會。該條所稱「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並未將普通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中已受償金額予以排除,則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包括清算程序中之受償額)如均達該比例,債務人即得依本條規定聲請裁定免責。惟法院為裁定時,仍應斟酌債務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事由之情節、債權人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而為准駁,並非概應予免責。另法院於裁定不免責或撤銷免責時,如債務人之清償額已達上述比例,而於裁定後未再繼續清償,即與同條例第142條規定要件不符,法院尚不得裁定免責(101年第5期民事業務研究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專題〉第5號司法院民事廳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準此,消債條例第142條第1項所稱「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未將普通債權人於強制執行程序中、清算程序中已受償金額予以排除,則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包括強制執行程序中之受償額)如均達該比例,債務人即得依本條規定聲請裁定免責。而依消債條例第142條立法理由及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1點規定,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42條規定聲請裁定免責者,法院應斟酌債務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事由之情節、債權人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而為准駁,並非當然予債務人免責。
四、經查:㈠本件債務人於97年具狀向本院聲請清算,並於97年11月21日
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裁定開始清算,及由司法事務官以本院9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號進行清算程序,惟因債務人之現有財產已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而於99年9月15日經裁定終止清算程序,經本院於99年10月20日以99年度消債聲字第150號裁定,認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之不免責事由而不予免責,則債務人再依消債條例第142條聲請本件免責,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本院應予審究者即為聲請人於裁定不應予免責確定後,陸續清償債權人之金額是否已達第142條所定之數額,且各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
㈡查聲請人前經本院裁定不免責後,繼續陸續清償債務,各債
權人分別受償之金額如附表所示等情,業據提出本院99年8月10日雄院高97司執消債清祿字第15號民事執行處函暨更正分配表、100年9月起至103年3月任職冠康公司、玄崴公司之薪資清償總表暨繳款證明檔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8月6日北院英113司執智字第74171號執行命令、113年12月13日大宗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13年12月13日臺灣土地銀行苓雅分行放款利息收據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53至91、155頁),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各債權人陳報債務人自99年10月20日不免責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債務之金額如附表「E受償金額(含清算程序受償)」欄所示,此有各債權人之陳報狀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31、135、137至138、141至151、157至158、163、165、169、177、181、185、187、199、
201、205、207、213、231至232、255、259、267、271、27
3、277至281、295頁)。堪認本件全體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無訛。
㈢另債權人第一資產公司、台新銀行、凱基銀行、玉山銀行、
主張應查明債務人有無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不免責事由等語;而債權人中信銀陳報未清償全部債務,依法應不予免責等語;債權人國泰世華銀行則主張應查明其他債權人受償情形,是否均達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之數額等語;滙豐銀行另主張:已逾同條例第156條所定之聲請免責時限等語。惟本件債務人前經本院認定具消債條例第第134條第4款不應免責之情事,因而裁定不予免責,是債務人聲請免責之門檻即為消債條例第142條而非同條例第141條,本件亦非屬消債條例第156條所規範情形,而依消債條例第142條之規定,本件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使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之要件,即得聲請免責,且債務人經本院裁定不免責確定後,現依消債條例第142條規定再次聲請本院裁定免責之情形,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原則上僅就其有無符合消債條例第142條之要件而為審查,無須再斟酌債務人有無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不免責事由,是前開債權人所執主張,均無足採。復斟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權達二成以上,此際債權人之權益既已受相當程度之保障,應賦予債務人重建其經濟生活之機會,雖債務人向法院聲請裁定免責,法院為裁定時,仍應斟酌債務人不免責事由之情節、債權人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衡量免責之與否之適切性,而非當然予以免責,惟觀諸各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中僅受部分之分配(如附表「B清算程序受分配金額」所示),而債務人於不免責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各普通債權人之總額達二成以上,縱債務人清償之金額未合於債權人主觀上之期待,其依法自得聲請免責,且於合於法定要件後,仍應予免責。從而,上開債權人主張查明債務人有無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不免責事由、債務人未全部清償債務云云,尚非本件免責應予審酌之要件。是上開債權人之意見,洵非足採。
㈣又按被保險人有未償還勞工保險條例第67條第1項第4款之貸
款本息者,於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保險給付時逕予扣減之。前項未償還之貸款本息,不適用消債條例有關債務免責之規定,並溯自92年1月22日施行,勞工保險條例第29條第5項、第6項第1款定有明文。從而,債務人所積欠前揭勞工保險紓困貸款本息,並不適用消債條例有關債務免責之規定,縱經法院裁定免責,債務人對前揭債務仍負有清償之責,併予敘明。
五、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於不免責裁定確定後,確實有繼續清償債務之情,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20%以上(詳如附表所示),本院審酌聲請人不免責事由僅合乎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規定、不免責事由情節、債權人受償情形、債務人清償債務等一切情狀,認本件聲請人應予免責,以賦予其重建經濟生活之機會,較為適當,是以,聲請人聲請免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靜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彤檍◎附表(金額:新臺幣,元,小數點以下元四捨五入):
編號 債權人 A債權金額 B清算程序受分配金額 C依消債條例第142條所定數額即債權金額20% D依消債條例第142條應繼續清償之數額(C-B) E受償金額(含清算程序受償) F清償比例(含清算程序受償) ⒈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荷商荷蘭銀行) 144,782 8,825 28,956 20,131 44,874 30.99% ⒉ 臺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59,303 3,615 11,861 8,246 13,403 22.6% 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永豐信用卡公司) 90,073 5,490 18,015 12,525 19,770 21.95% ⒋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89,734 11,565 37,947 26,382 49,562 26.12% ⒌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99,281 60,912 199,856 138,944 230,318 23.05% ⒍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72,327 65,364 214,465 149,101 289,907 27.04% ⒎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萬泰商銀) 366,833 22,361 73,367 51,006 77,716 21.19% ⒏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48,940 21,270 69,788 48,518 80,340 23.02% ⒐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5,108 10,674 35,022 24,348 4萬1,305元 23.59% ⒑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中華商銀) 229,652 13,999 45,930 31,931 47,138 20.53% ⒒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53,571 21,552 70,714 49,162 72,003 20.36% ⒓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花旗銀行) 152,752 9,311 30,550 21,239 36,858 24.13% ⒔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誠泰銀行) 172,456 10,512 34,491 23,979 52,467 30.42% ⒕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10,921 31,144 102,184 71,040 173,842 34.03% ⒖ 勞工保險局 79,110 4,822 15,822 11,000 18,955 23.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