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再字第5號再審聲請人 潘台興上列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5月26日114年度小上字第67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饒志民
法 官 曾迪群法 官 呂致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建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