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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44號聲 請 人 張又尹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何亮雲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14年度保險字第5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承審法官對案件認知不清,且言論多所違背常情,偏頗離譜,對伊影響甚鉅,故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聲請承審法官迴避等語。

二、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係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不就當事人聲明之證據為調查,或認法官行使闡明權、指揮訴訟、維持法庭秩序失當,或若與該訴訟事件當事人相同之別一事件法官曾為裁判,不能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77年台抗字第2號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1054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三、聲請人固以前詞主張承審法官應予迴避,並提出承審法官寄予聲請人之補正通知、無障礙服務調查表為佐(見本院卷第11至13頁)。然查,承審法官僅係因原告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張逸柔即原告母親,於民國114年6月16日向法院聲請手語翻譯到庭協助,故承審法官隨即於同月18日透過上開補正通知,進一步向原告確認,原告是否已滿18歲?張逸柔有無律師執照?以利承審法官協助聲請人辦理手語翻譯到庭協助。承審法官並於同日為張逸柔函詢新竹市政府詢問其可否協助派員到庭協助張逸柔乙節,業經本院職權調閱本案訴訟卷宗核閱無誤。觀諸上開情節尚無從認承審法官對案件認知不清或訴訟指揮違背常情,亦無從以此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是聲請人未釋明承審法官有何前述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之事由,僅係單純不滿意承審法官之訴訟指揮,從而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實非有據,應予駁回。

四、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悅芳

法 官 楊景婷法 官 邱逸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日期:2025-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