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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49號聲 請 人 陳瑞榮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5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659號事件中主張因被告甲○○已死亡,遲無法確定繼承人,致訴訟無法進行,為此聲請為甲○○選任遺產管理人等情。核此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第9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又查甲○○死亡時係設籍在高雄市杉林區,則依同法第2條前段、第127條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怡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日瑩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25-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