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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67號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劉雅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聲明繼承准予備查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5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撤銷被繼承人黃金星之大陸地區繼承人黃金昭聲明繼承准予備查通知,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第9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又黃金星生前住於高雄市林園區,有除戶戶籍謄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8頁),依同法第127條第1項第7款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裁判日期:2025-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