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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75號聲 請 人 陳俊雄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與周沛育、江榮峯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事件(即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774號),聲請撤銷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情形,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受訴法院聲請撤銷許可登記之裁定;訴訟終結或第5項裁定經廢棄、撤銷確定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塗銷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1項前段、第1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因與周沛育、江榮峯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事件(即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774號,下稱系爭事件),對高雄市○○區○○段000000000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經鈞院裁定准許。嗣聲請人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拍賣取得系爭土地,為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自屬利害關係人,而因系爭事件業經判決確定而終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1、12、13項規定,聲請撤銷訴訟繫屬事實之許可登記等語。

三、經查,系爭事件業經判決確定而終結等情,有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774號民事判決影本附卷可稽,聲請人欲塗銷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3項規定辦理,即得由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直接聲請法院發給證明,再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塗銷該項登記即可,而無須聲請撤銷該訴訟繫屬之登記。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撤銷訴訟繫屬登記,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3項規定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林依潔

裁判日期:2025-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