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00號聲 請 人 劉嘉輝相 對 人 吳月桂
江淑華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01278號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債務人,相對人則為參與分配債權人。然聲請人對相對人吳月桂之欠款已還清,且其中有部分款項係聲請人委託吳月桂幫忙換匯後再匯還給聲請人,吳月桂卻將此部分侵占款項認作其債權。另聲請人一直都是跟吳月桂借款,並不認識相對人江淑華,江淑華對聲請人應無債權存在。又聲請人本願就所積欠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為清償,惟兩造對於債權債務金額認知差距過大,聲請人並已對相對人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之訴訟(下稱系爭訴訟),而系爭執行事件已訂於民國114年5月23日為分配,一旦相對人完成分配,縱聲請人獲得勝訴判決亦難追回相對人所受超額分配之不當得利,是聲請人願供擔保,請准裁定系爭執行事件於系爭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分配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1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至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依同法第74條之1規定,於關係人就聲請抵押物拍賣事件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提起訴訟爭執時,準用之。
三、經查:㈠聲請人為系爭執行事件之債務人,吳月桂為系爭執行事件之
併案執行債權人(併案執行案號為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59827號拍賣抵押物執行事件,下稱59827號執行事件),聲請人已對相對人提起系爭訴訟等情,固據聲請人提出起訴狀影本為憑(本院卷第7至39頁),本院並調閱相關卷宗核閱無誤。惟參以系爭執行事件之全案卷宗,並無江淑華聲請執行或參與分配之聲請狀及相關卷證,而系爭執行事件之分配表亦無江淑華為債權人之記載,此有系爭執行事件之分配表在卷可查(本院卷第51至55頁),足見江淑華並非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人,聲請人對其聲請停止執行,顯非適法。
㈡次查,吳月桂於59827號執行事件雖提出本院110年度司票字
第5672本票裁定及本票為執行名義,並依此於系爭執行事件併案執行,此固有59827號事件卷宗影本在卷可查。惟聲請人於系爭訴訟之聲明未請求確認該本票債權不存在,聲請人亦未對吳月桂提起確認前開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訟,此均有系爭訴訟起訴狀及本院前案查詢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卷第7至39、41頁),依前開說明,聲請人尚無從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之相關規定聲請停止執行。
㈢復參酌系爭訴訟之起訴狀,系爭訴訟亦非強制執行法第18條
所規定之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等事件。又聲請人於系爭訴訟所請求確認吳月桂設定登記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之房地為聲請人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000建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之房屋(本院卷第7至18頁),此與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標的為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財產(下稱系爭財產)不同,且吳月桂並非系爭財產之抵押權人,此亦有系爭財產之登記謄本在卷可參(本院卷第45至49頁),故系爭訴訟非屬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得據以為停止系爭執行事件執行程序之訴訟。
㈣綜上,本件聲請人未表明其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執行程序
之法律依據為何,系爭訴訟復非屬首揭規定得據以為停止系爭執行事件執行程序之訴訟、聲請、請求或抗告事件,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於法未合,不應准許。倘聲請人係對吳月桂依系爭執行事件分配表所應分配之金額不同意,得於分配期日1日前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明異議,並依分配表異議之訴之程序辦理,附此敘明。
四、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 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附表:
⒈高雄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及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巷00弄00○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⒉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