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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29號聲 請 人 邱韻姍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司字第41號酌定清算人報酬事件,向本院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源豐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源豐公司)之股東,為本案之法律上利害關係人,聲請閱覽本院113年度司字第41號酌定清算人報酬事件卷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8條亦有明定。

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105年度台抗字第60號、第455號、107年度台抗字第393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是第三人僅於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方得閱覽卷內文書。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2年度司字第25號選派清算人事件卷附股東名簿之記載(見該案卷第27頁),本件聲請人固係源豐公司之股東無訛,然本件聲請人並非本院113年度司字第41號酌定清算人報酬事件之當事人,僅係第三人。而聲請人雖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閱覽卷宗,惟其並未提出已徵得該案件之當事人同意其閱覽卷宗之同意文件,且聲請人僅主張其為源豐公司之股東,亦未釋明其與酌定清算人報酬事件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存在,應認與酌定清算人報酬事件僅具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已難認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有據。準此,聲請人聲請於法未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靜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裁判日期:2025-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