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71號抗 告 人 邱娜萍即鴻鑫化工企業行
王敦明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14年度聲字第271號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30日所為駁回聲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儭華
法 官 陳筱雯法 官 李昆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