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403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上列原告與被告孫琇琪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及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卓榮杰附表: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原告業於民國115年4月9日派員至本院閱覽本件卷宗完畢,是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以書狀更正本件起訴狀之被告欄位及訴之聲明欄位,已符當事人適格要件,並提出按被告人數份量之繕本(含證物)。 2 請陳報本件系爭房地即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分之1),及坐落其上同段7600建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2樓,權利範圍全部)於起訴時之實際客觀市場交易價額為若干元,並請提出相關佐據資料為憑(例如:鑑價報告、買賣契約、系爭房地或同地段類似條件之鄰近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等)。 3 陳報系爭房地週遭之交通及經濟發展情況,並提出照片為證。 4 請陳報原告本件訴訟可得受之利益金額為若干元?並載明計算式,如有相關證明資料,請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