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419號原 告 陳彥文
莊秀慧顏亦允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佳瑋律師被 告 皇家聯合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耀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請求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
二、原告於民國114年8月14日起訴,主張原告與被告間以有消費借貸關係為由,就附表一至四甲欄所示土地及建物,分別設定丙欄所示抵押權,因兩造間實際上無任何消費借貸債務關係存在,原告依民法第113條、第767條第1項等規定,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原告陳彥文就附表一甲欄所示土地及建物,於111年1月17日設定如丙欄所示之抵押權暨所擔保債權均不存在,被告應將該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聲明第2項請求確認原告陳彥文就附表二甲欄所示土地及建物,於110年7月7日設定如丙欄所示之抵押權暨所擔保債權均不存在,被告應將該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聲明第3項請求確認原告莊秀慧就附表三甲欄所示土地及建物,於111年4月12日設定如丙欄所示之抵押權暨所擔保債權均不存在,被告應將該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聲明第4項請求確認原告顏亦允就附表四甲欄所示土地及建物,於110年7月20日設定如丙欄所示之抵押權暨所擔保債權均不存在,被告應將該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三、查參酌與附表一甲欄所示土地及建物同路段、屋齡相近之高雄市○○區○○○路000巷000號透天厝及所坐落基地,於114年9月間係以交易總價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交易總面積23.35坪售出,每坪交易單價為342,612元,茲以每坪交易單價340,000元核算附表一甲欄所示土地及建物之市價為6,279,800元(計算式:18.47坪×340,000元=6,279,800元),聲明第1項部分,擔保債權額為5,500,000元,供擔保之物價額為6,279,000元,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依擔保債權額核定為5,500,000元。又參酌與附表二甲欄所示土地及建物同路段、屋齡相同之高雄市○○區○○街0巷00○0號建物及所坐落基地,於114年6月間係以交易總價2,500,000元、交易總面積1
7.02坪售出,每坪交易單價為146,922元,茲以每坪交易單價147,000元核算附表二甲欄所示土地及建物之市價為2,781,240元(計算式:18.92坪×147,000元=2,781,240元),聲明第2項部分,擔保債權額為1,500,000元,供擔保之物價額為2,781,240元,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依擔保債權額核定為1,500,000元。再參酌與附表三甲欄所示土地及建物同路段、屋齡相同之高雄市○○區○○○路00號9樓之1建物及所坐落基地,於114年6月間係以交易總價12,880,000元、交易總面積10
8.5坪售出,每坪交易單價為118,704元,茲以每坪交易單價119,000元核算附表三甲欄所示土地及建物之市價為12,911,500元(計算式:108.5坪×119,000元=12,911,500元),聲明第3項部分,擔保債權額為5,000,000元,供擔保之物價額為12,911,500元,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依擔保債權額核定為5,000,000元。另參酌與附表四甲欄所示土地及建物同路段、屋齡相近、建物型態同為12層樓高住宅大樓之高雄市○○區○○○路000號6樓之1建物及所坐落基地,於114年7月間係以交易總價1,900,000元、交易總面積9.27坪售出,每坪交易單價為204,926元,茲以每坪交易單價205,000元核算附表四甲欄所示土地及建物之市價為23,499,150元(計算式:114.63坪×205,000元=23,499,150元),聲明第4項部分,擔保債權額為5,000,000元,供擔保之物價額為23,499,150元,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依擔保債權額核定為5,000,000元。上開聲明間無選擇或競合關係,應予合併計算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7,000,000元(計算式:5,500,000元+1,500,000元+5,000,000元+5,000,000元=17,000,00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80,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主恩附表一:
編號 甲(土地或建物) 乙(所有權人) 丙(設定之抵押權) 1 高雄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中山東路130巷113號、權利範圍全部,層數2層,1層面積36㎡、2層面積25.09㎡,總面積61.09㎡《計價面積換算為18.47坪》,建築完成日期:60年12月1日)。 陳彥文 登記日期:111年1月17日。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字號:新鳳登字第001000號。 權利人:皇家聯合控股有限公司。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5,500,000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於111年1月14日成立之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所發生之債務。 清償日期:116年1月13日。 債務人:陳彥文,債務額比例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同左列不動產權利範圍。 證明書字號:111鳳資字第000361號。 2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陳彥文附表二:
編號 甲(土地或建物) 乙(所有權人) 丙(設定之抵押權) 1 高雄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延吉街3巷20之4號、權利範圍全部,層數:7層,層次5層,層次面積57.19㎡、總面積57.19㎡,陽台5.37㎡《計價面積換算為18.92坪》,建築完成日期:67年12月16日) 陳彥文 登記日期:110年7月7日。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字號:新三登字第014620號。 權利人:皇家聯合控股有限公司。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1,500,000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於110年1月13日成立之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所發生之債務。 清償日期:115年1月13日。 債務人:陳彥文,債務額比例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同左列不動產權利範圍。 證明書字號:111三證字第005028號。 2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976分之19) 陳彥文附表三:
編號 甲(土地或建物) 乙(所有權人) 丙(設定之抵押權) 1 高雄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門牌:五福二路47號8樓之1、權利範圍全部,層數:11層,層次8層,層次面積251.25㎡、總面積251.25㎡,陽台32.55㎡,共有部分2727建號權利範圍1萬分之402《計價總面積換算為108.5坪》,建築完成日期:79年2月14日) 莊秀慧 登記日期:111年4月12日。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字號:新專字第010970號。 權利人:皇家聯合控股有限公司。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5,000,000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於110年11月5日成立之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所發生之債務。 清償日期:115年11月5日。 債務人:莊秀慧,債務額比例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同左列不動產權利範圍。 證明書字號:111新證字第002058號。 2 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437) 莊秀慧 3 高雄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437) 莊秀慧 4 高雄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437) 莊秀慧附表四:
編號 甲(土地或建物) 乙(所有權人) 丙(設定之抵押權) 1 高雄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門牌:八德一路332號12樓、權利範圍全部,層數:12層,層次12層,層次面積266.40㎡、總面積266.40㎡,陽台28.83㎡,共有部分4273建號權利範圍1萬分之790《計價總面積換算為114.63坪》,建築完成日期:79年5月9日) 顏亦允 登記日期:110年7月20日。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字號:新專字第018840號。 權利人:皇家聯合控股有限公司。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5,000,000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於110年4月8日成立之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所發生之債務。 清償日期:115年4月8日。 債務人:顏亦允,債務額比例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同左列不動產權利範圍。 證明書字號:111新證字第003389號。 2 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4分之1) 顏亦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