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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4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424號原 告 宋豐凱訴訟代理人 江順雄律師被 告 徐家康

張巍耀林耀堂任整健林呈隆

許進祥洪家和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521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384號裁定意旨參照)。復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揭其旨。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為被告徐家康之債權人,債權額合計新臺幣(下同)2,016,000元。徐家康於民國107年5月1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1編號1所示不動產(下稱甲房地),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15,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予被告張巍耀(下稱A抵押權);另分別於108年12月2日、110年11月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1編號2所示不動產(下稱乙房地),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分別為5,000,000元、10,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予被告林耀堂、任整健(下分稱B、C抵押權)。甲、乙房地嗣經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6222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拍賣,並就所得價金於民國114年6月10日製作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被告張巍耀、林耀堂、任整健、林呈隆、許進祥、洪家和(下合稱張巍耀等6人)分別於如附表2所示次序列入債權並受分配,而聲明求為:㈠徐家康將甲不動產設定A抵押權予張巍耀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均撤銷;㈡徐家康將乙房地設定B抵押權予林耀堂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均撤銷;㈢徐家康將乙房地設定C抵押權予任整健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均撤銷;㈣張巍耀等6人於系爭分配表如附表2所列次序之執行費、債權及分配款均應剔除至零。

三、經核:㈠原告訴之聲明第一至三項請求,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應以原告

主張之債權額,分別與甲、乙房地之價額擇低定之。查甲、乙房地於系爭執行事件拍賣之拍定價額依序為19,356,789元、30,356,789元,均高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2,016,000元,是此3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均應以原告之債權額為準,分別核定為2,016,000元。

㈡原告訴之聲明第四項請求,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因

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定之,而倘系爭分配表依原告之主張將張巍耀等6人如附表2所示次序之債權全數剔除後重新分配,原告之前揭債權可全數獲償,有原告陳報狀在卷可稽,是此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16,000元。

㈢又前揭4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

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01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1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李祥銘附表1:

編號 不動產明細 1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均226/10000),及其上同段2625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號15樓)含共同使用部分即同段2626建號建物(權利範圍3427/100000) 2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均406/10000),及其上同段2611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號15樓)含共同使用部分即同段2626建號建物(權利範圍4874/100000)附表2:

編號 被告 於系爭分配表所列分配次序 1 張巍耀 表1次序10、20 2 林耀堂 表1次序12、18 3 任整健 表2次序13、19 4 林呈隆 表1次序21,表2次序20 5 許進祥 表1次序12、32、33,表2次序8、31、32 6 洪家和 表1次序16、35,表2次序14、33

裁判日期:2025-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