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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5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571號聲 請 人 北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中和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核定標的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聲請費。查聲請人陳報相對人馬譽所有資產(含持有股份數28,750股、機車、汽車各乙輛)總計新臺幣(下同)792,500元,即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為792,5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及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裁判日期:2025-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