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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6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78號原 告 陳桂清上列原告與被告鍾岳樹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揭其旨。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李祥銘附表: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820元。 理由: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賠償740,000元,依此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20元,原告未繳納,應予補正。 2 表明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即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上開金額,所依據之民事法律規定或契約條款約定為何)。 3 補正上開編號2事項提出準備書狀正本1份及繕本3份(正本若有證物,繕本亦應檢附相同證物)。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