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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6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692號原 告 正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正宏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55,33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34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裁判日期:2025-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