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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8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47號聲 請 人 黃棟臣代 理 人 李倬銘律師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榮傑間聲請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靜銘

裁判日期:2025-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