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875號聲 請 人 楊慶煜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