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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8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890號原 告 洪明東被 告 力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仲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新臺幣(下同)2,298,000元之借款債權不存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9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裁判日期:2025-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