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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9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984號原 告 家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彩玲上列原告與被告祥恩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依原告變更後聲明之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2,9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6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2,000元,應再補繳21,2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裁判日期:2026-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