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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0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064號原 告 陳慧萍

吳婉華共 同訴訟代理人 柯政延律師

黃雅英律師被 告 飛達富國際顧問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胡鳳明被 告 譚美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陳慧萍、吳婉華各美金100,00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以起訴日即民國114年6月23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澳幣即期賣出牌告匯率即1美金兌換新臺幣(下未註明幣別者同)29.78元計算,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5,956,000元(計算式:

2,978,000元+2,978,000元=5,95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2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裁判日期:2025-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