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180號聲 請 人 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鑒隆聲請人與相對人宏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禁止相對人就本票請求付款及其他一切行使票據權利之行為及轉讓予第三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