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244號原 告 全家福大樓第二代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永宏被 告 郭慶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陳永宏為原告全家福大樓第二代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明定。
二、查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吳淑玲,於案件繫屬中之民國114年8月20日經重新推選而變更為陳永宏,有高雄市小港區公所檢送原告申請報備變更主任委員之申請報備書、申請報備檢查表、原告第31屆委員重新推選職務會議紀錄等資料在卷可稽,而陳永宏迄未以原告之法定代理人身分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祥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