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3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314號原 告 莊賢杞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被 告 莊國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767,264元。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訴外人綠莊園農產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200,000元之出資額返還登記與原告;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567,26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上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000元,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則為2,567,264元,而上開聲明之訴訟標的間並無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之情形,應合併計算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767,264元(計算式:200,000元+2,567,264元=2,767,2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909元,業經原告繳納,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裁判案由:返還股權等
裁判日期:2026-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