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328號原 告 歐柏慶
一、本件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4年7月1日聲請本院對被告洪淑芬、陳駿騰核發支付命令(案列114年度司促字第11146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5,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正本1份及繕本2份(含支付命令聲請狀所附證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