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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3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48號原 告 顏翠英訴訟代理人 張弘康律師被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如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啓瑞被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仁武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正德被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被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訴請確認被告分別如附表所示對原告之債權不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陳報其合計得受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04,9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靜銘附表:

編號 被告 被告對原告之債權(新臺幣) 原告陳報得受利益 (新臺幣) 1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如分公司 281,000元 281,000元 2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仁武分公司 786,000元 786,000元 3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3,527元 63,527元 4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0,155元 106,446元 5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契約編號X2312S0368所示之債權 1,368,000元 共計 2,604,973元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裁判日期:2026-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