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006號聲 請 人 黃美絨代 理 人 林亮宇律師
陳昱璇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台灣丸長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核屬非訟事件法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及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