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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0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026號抗 告 人 梁秋蓉即 原 告 樓之4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5年1月22日114年度補字第2026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於115年2月5日具狀聲明不服,依其書狀所稱「不應僅以鑑價結果即行計算或要求繳納相關費用」等語,足見其對系爭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768,456元部分聲明不服,應有抗告之意,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及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