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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0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040號原 告 郭筠驊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芳瑞律師即郭照坤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展榮附表: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9,305元。 理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48,4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1,500元,尚應補繳19,305元。 2 表明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即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所依據之民事約定或民法法條)。 理由: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代墊生活費、醫療費用、喪葬費用等共1,648,495元,並未表明請求給付依據之民事約定或民法法條,應予補正。 3 表明原因事實。 理由: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代墊生活費、醫療費用、喪葬費用等共1,648,495元,固提出相關單據影本,仍應表明各項費用之數額係如何加總而來。 4 提出表明編號2、3事項之準備書狀正本1件及繕本1份(如含證物均須附證物;準備書狀及後續提出之書狀均應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所載格式,例如以A4尺寸、中文直式橫書由左至右書寫、使用之字體、間距及墨色應適於肉眼閱讀,書狀應以電腦方式製作)。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裁判日期:2025-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