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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0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044號聲 請 人 卜袞 伊斯瑪哈單 伊斯立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聲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6款規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裁判日期:2025-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