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67號原 告 黃邦鴻訴訟代理人 呂坤宗律師被 告 陳競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仟捌佰玖拾壹萬捌仟捌佰零柒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肆萬柒仟玖佰玖拾陸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實際交易之市價。而土地公告現值,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規定,逐年檢討、調整、評估土地價值之結果,於土地無實際交易時,非不得據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283號裁定意旨參照)。
又以有價證券之給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時,如為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應以起訴當天或前一天之收盤價為準,如非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則應以起訴時發行公司之淨值計算其時價(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425號裁定意旨參照)。復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揭其旨。
二、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依其民國115年5月28日補正㈢狀所載,為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欄所示地號各如附表欄所示權利範圍之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豪成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豪呈公司)之股份200股(下稱系爭股份)移轉登記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及系爭股份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斷。經查:
㈠原告請求被告移轉登記系爭土地所有權部分,因系爭土地無
起訴時之實際交易價額,亦查無鄰近區域條件相似之土地交易實價可參,揆諸前揭說明,爰以系爭土地114年度公告現值為據,計算其交易價額如附表欄所示,而核定此部分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8,718,807元。
㈡原告請求被告移轉登記系爭股份部分,豪成公司非上市、上
櫃或興櫃公司,並無公開交易價格可查詢,而卷附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所檢送豪成公司最近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113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記載該公司當年度資產淨值(即資產扣除負債後之權益總額)為負值;然股份所表彰之股東權係指股東基於其持有股份所享有之各項權利,包括所有權、表決權、盈餘分配權、查閱公司帳簿、請求公司資訊等各項權利,難認因上開權益總額為負數,即逕認毫無利益可言,參酌豪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表登載每股金額為1,000元,原告亦陳報以每股1,000元計算其價值,爰依此核定此部分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00,000元(計算式:1,000元×200股=200,000元)。
㈢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58,918,807元(計算式:58,718
,807元+200,000元=58,918,8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8,996元,扣除原告已繳1,0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47,9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爰裁定如主文。
三、當事人提出之書狀,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規定,應以電腦文書方式即電腦打字製作,且合於該規則所載格式(包含:書狀為A4尺寸、以中文直式橫書由左至右記載,使用之字體、間距及墨色應適於肉眼閱讀),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李祥銘附表:(金額:新臺幣)編 號 土地地號 土地 面積 (㎡) 114年公告現值 (元/㎡) 權利範圍 交易價額 (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 1 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 1,909 31,400 1/8 7,492,825 2 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 230 31,400 1/8 902,750 3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2,631 31,400 1/8 10,326,675 4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3,024 31,400 1/8 11,869,200 5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 1,735 31,400 1/3 18,159,667 6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1,722 46,300 1/8 9,966,075 7 新北市○○區○地○○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41,906 7,900 2/410000 1,615 合計 58,718,807 註:上開土地之欄交易價額計算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