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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0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080號原 告 陳映羽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吳龍建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甯間請求返還消費寄託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0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裁判日期:2025-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