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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0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81號原 告 廖茹榛訴訟代理人 秦睿昀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宇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及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6款分別明定。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邱靜銘附表:編號 應補正事項 1 表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原告起訴狀表明以宇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為被告,惟未表明其法定代理人,依原告提出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所示,被告公司業已解散,而原告起訴狀自陳其為被告公司形式上名義負責人,非實際負責人,則本件訴訟因被告公司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無從進行。故本件訴訟被告公司應由何人為法定代理人,原告應查明後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並說明法律上理由及依據。 2 被告宇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解散前最近一次之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3 提出表明編號1、2事項之書狀正本及繕本各1份。

裁判日期:2026-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