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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1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115號聲 請 人 方勝新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天好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核屬非訟事件法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及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1,000元後,聲請人尚應補繳聲請費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裁判日期:2025-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