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152號原 告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王照元
一、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於民國114年10月3日聲請本院對被告吳俊毅核發支付命令(案列114年度司促字第17039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8,08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正本1份及繕本1份(含支付命令聲請狀所附證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