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63號原 告 星創網絡新媒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穎麒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昱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揭其旨。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案列114年度司促字第18252號),因被告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0,0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50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正本及繕本各1份(★繕本應含支付命令聲請狀之全部證物影本)。
四、原告所提書狀,依民國114年8月29日修正發布之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規定,均應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即電腦打字製作,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祥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