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189號原 告 李佳駿
一、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14年11月5日聲請本院對被告陳玉珍核發支付命令(案列114年度司促字第18804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7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本件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後,原告尚未表明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所依據之民事法律規定或契約條款約定,是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正本1份及繕本1份(含支付命令聲請狀所附證物)。
四、原告應提出自身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省略),以確認原告之當事人能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