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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1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196號原 告 陳雁如訴訟代理人 洪土倫律師被 告 高新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起訴必備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價為準,又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又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故房屋所有人對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交還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得併將房屋坐落土地之價額計算在內(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22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復按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明定,亦即請求起訴前之利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部分(計算至起訴前1日)應併算其價額。末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揭其旨。

二、經核:㈠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

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並將戶籍遷出,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斷。查系爭房屋之屋齡約43年,位於5層樓鋼筋混凝土造公寓,其主建物及共有部分總面積為122.32平方公尺【計算式:10

4.42㎡+(178.96㎡×1/10)=122.32㎡,小數點第2位以下4捨5入】,無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原告雖陳報附近3房公寓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0號6樓之7房地之交易總價為新臺幣(下同)2,450,000元(每坪單價240,500元),惟依原告所提實價登錄查詢資料顯示,該房地交易日期為民國108年8月31日,距離本件起訴時已6年餘,且該房地交易時屋齡約21年、位於14層有電梯之大樓,與系爭房屋條件顯有差距,尚無從據為核算系爭房屋價額之參考。另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結果,系爭房屋鄰近區域(Google地圖顯示相距步行時間約4至6分鐘)條件相似(屋齡相近且均位於5樓公寓鋼筋混凝土造公寓、3房格局)房地於近期交易情形如附表所示,平均交易單價為每坪179,413元,依此作為核算基準尚屬合理,是系爭房屋與其基地於起訴時之客觀市場交易價額為6,638,604元(計算式:122.32㎡×0.3025×179,413元=6,638,604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又參酌財政部114年2月19日發布11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高雄市新興區之房屋價值應依房屋(含基地)評定現值之32%計算,依此估算系爭房屋之交易價值為2,124,353元(計算式:6,638,604元×0.32=2,124,353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爰核定此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124,353元。

㈡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應自114年12月6日起至遷讓系爭

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30,000元,計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12月9日止之數額共3,871元(計算式:30,000元×4/31日=3,871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應併算其價額。

㈢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2,128,224元(計算式:2,124,3

53元+3,871元=2,128,2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4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當事人所提書狀,依民國114年8月29日修正發布之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規定,均應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即電腦打字製作,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祥銘附表:

地段位置或門牌 屋齡 交易日期 每坪交易單價 高雄市○○區○○街000○0號 46年 114年5月15日 165,127元 高雄市○○區○○街000號4樓之1 45年 113年7月10日 193,699元 平均每坪交易單價 179,413元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6-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