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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2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207號原 告 黃耀賢訴訟代理人 李仲唯律師

李孟學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新銳徵信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