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2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214號原 告 蔡一銘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秀雯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自身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省略),以確認原告之當事人能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6-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