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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2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30號原 告 國兆都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子惟訴訟代理人 蕭能維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火星人交易平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揭其旨。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所提書狀,依民國114年8月29日修正發布之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規定,均應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即電腦打字製作,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祥銘附表: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6,500元。 理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500元,原告未繳納,應予補正。 2 提出被告火星人交易平台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以確認被告是否經合法代理。又若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址與起訴狀所列住所址不同,併補提出起訴狀(含證物)繕本1份,俾供分別按址送達。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裁判日期:2026-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