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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2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244號原 告 蔡文進被 告 周朝富

邱奕介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建閔律師被 告 王國榮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其訴在請求判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定之(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67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將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99942號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4年11月6日製作之分配表,其中㈠對被告周朝富所分配之新臺幣(下同)1,051,140元債權額,應減為0元,並將其減少之金額1,051,140元,改分給原告;㈡對被告邱奕介所分配之773,742元債權額,應減為0元,並將其減少之金額773,742元,改分給原告;㈢對被告王國榮所分配之2,014,672元債權額,應減為0元,並將其減少之金額2,014,672元,改分給原告。若依此重新製作分配表,原告可因分配表更正而受增加分配之金額為3,839,554元(計算式:1,051,140元+773,742元+2,014,672元=3,839,554元),此即為原告若重新分配可得增加之利益,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839,5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42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