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255號原 告 黃竣傑即均坊裝潢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陳建曄律師被 告 蔡莉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等,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卓榮杰附表: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350元。 理由: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540,800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中利息部分計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12月22日止,本金及利息總額為548,57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有試算表在卷可稽,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50元。 2 提出被告蔡莉苹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省略),以確認其當事人能力及送達處所。若無法提出請敘明理由,或表明就此有何調查證據之聲請。 3 原告起訴未依法檢附起訴狀繕本,應補提出起訴狀繕本1份(需含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