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271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鍾雅娟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優像數位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查依抗告人民國115年2月7日書狀內容記載略以:為何還要花費上臺北打官司,請求能在高雄審理等語,核其內容係對本院115年1月23日114年度補字第2271號移轉管轄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及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