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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2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285號聲 請 人 黃家泰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永樟即張有德之繼承人等間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禁止相對人於其所有坐落高雄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鎮區○○街000號),進行任何增建、改建、修繕、破壞界標或其他變更現狀之行為,及命相對人就上開土地及建物,不得為讓與、設定抵押權、出租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裁判日期:2026-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