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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4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48號原 告 陳宥縈法定代理人 陳達謙被 告 羅黃永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明定。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價為準,又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126號、110年度台抗字第325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均163/10000)及其上同段2121建號即門牌高雄市○○區○○路00號7樓建物(權利範圍1/1,下合稱系爭高雄房地)、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80)及其上同段1313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號4樓之1建物(權利範圍1/2,下合稱系爭臺南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高雄、臺南房地於起訴時之價值為斷。查鄰近系爭高雄房地之如附表編號1、2所示房地,平均每坪交易單價約為新臺幣(下同)261,000元,而系爭高雄房地之建物總面積為73.31㎡,亦有建物登記謄本附卷足憑,以此計算系爭高雄房地於起訴時之客觀市場合理交易總價額應為5,788,008元(計算式:73.31㎡×0.3025×261,000元=5,788,00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鄰近系爭臺南房地之如附表編號3所示房地,每坪交易單價約為176,000元,而系爭臺南房地之建物總面積為6

9.07㎡,亦有建物登記謄本附卷足憑,以此計算系爭臺南房地於起訴時之客觀市場合理交易總價額應為1,838,644元【計算式:(69.07㎡×0.3025×176,000元)×1/2=1,838,64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有原告補正狀及所附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在卷可稽,依此作為核定之基準應趨近於客觀市場交易價額,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626,652元(計算式:5,788,008元+1,838,644元=7,626,6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7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靜銘附表:

編號 地段位置或門牌 屋齡 (年) 交易日期 (民國) 交易總價 (元) 交易總 面積(坪) 每坪單價 (元,千元以下四捨五入) 1 高雄市○○區○○路00號11樓 13 112年4月30日 13,560,000元 50.03 271,000元 2 高雄市○○區○○路00號5樓 13 111年8月22日 12,300,000元 49.14 250,000元 平均每坪單價 261,000元 3 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號4樓之4 40 113年8月18日 5,200,000元 29.61 176,000元

裁判日期:2025-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