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67號聲 請 人 洪榮泰代 理 人 王維毅律師
黃鈞鑣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足額聲請費。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應以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標的價額計徵聲請費。而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解散之總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及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4,5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聲請費1,000元,應再補繳3,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