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64號原 告 許庭源訴訟代理人 洪士宏律師
甘芸甄律師吳耘青律師被 告 正觀藝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瑕疵修補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向被告購買附表所示3幅畫作(下合稱系爭畫作),因系爭畫作出現暗沉、無光澤等與被告所保證畫作永不褪色品質不符之褪色現象,依民法第227條規定準用給付遲延之法律效果,先位聲明請求被告將系爭畫作修補至無褪色瑕疵外觀後給付予原告,另依民法第227條準用民法給付不能規定、第360條規定,備位聲明請求被告給付瑕疵修補費用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查先位之訴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陳報之修補瑕疵費用核定為500,000元,備位之訴訴訟標的金額為500,000元。先備位之訴間具有競合關係,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擇高核定為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展榮附表:
編號 畫作名稱 創作人 1 移動花園 陳俊龍 2 暗河 阮長靈 3 雲霧山谷 阮長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