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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6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58號聲 請 人 洪兆妘

洪安岑共 同代 理 人 駱怡雯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解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為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以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標的價額計徵費用。查聲請人聲請裁定解散之廣昇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0,000元,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6款規定,應徵聲請費7,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靜銘

裁判案由:裁定公司解散
裁判日期:2025-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