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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6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72號原 告 高士華

高瑄檥被 告 露客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恩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請求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又原告請求塗銷不動產預告登記,涉及被告就此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與否,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相當於此不動產之交易價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起訴主張,附表一甲欄所示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房地)為原告所有,權利範圍如乙欄所示,因兩造間並無借貸關係存在,卻設定登記如附表一丙欄所示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丁欄所示預告登記(下稱系爭預告登記),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兩造就系爭房地設定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將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及系爭預告登記予以塗銷。查系爭抵押權設定之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0,000元,而供擔保物之價額即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參酌與系爭房地同路段,建築型態、屋齡相近之附表二所示建物於112年5月間實際交易價格每坪104,630元,有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列印書面資料在卷可佐,依每坪100,000元核算系爭房地客觀市場交易價格應屬適當,是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8,897,000元(計算式:建物面積88.97坪×100,000元=8,897,000元),揆諸前揭規定,聲明第1項、第2項關於塗銷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部分,核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較低之擔保債權各核定為3,300,000元,聲明第2項關於塗銷系爭預告登記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核定為8,897,000元。上開聲明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均在回復系爭房地所有權之完整利益,具競合關係,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89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1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展榮附表一:

編號 甲(土地或建物) 乙(權利範圍) 丙(抵押權) 丁(預告登記) 1 高雄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112平方公尺) 全部(高士華、高瑄檥各2分之1) 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字號:寮專字第011430號。 登記日期:113年9月13日。 權利人:露客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3,300,000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及將來所負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之借款、票據、透支、墊款、保證所生之債務。 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28年9月11日。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高士華,債務額比例全部;高瑄檥,債務額比例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如左列土地及建物之權利範圍。 設定義務人:高士華、高瑄檥。 113年9月12日收件寮專字第11440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露客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內容:所有權移轉之請求權,義務預告登記請求權人:高士華、高瑄檥權利範圍各2分之1,113年9月13日登記。預告登記請求權人:露客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 2 高雄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王公路511號,層數4層,1層層次面積58.05㎡、2層層次面積73.53㎡、3層層次面積73.53㎡、4層層次面積73.53㎡、騎樓面積15.48㎡,總面積294.12㎡)。 【計價總面積:88.97坪】 全部(高士華、高瑄檥各2分之1)附表二:

編號 建物門牌 交易日期 交易總價 交易總面積 交易單價 1 高雄市○○區○○路000號房屋(透天厝類型、屋齡34年,包含坐落基地) 112年5月2日 8,000,000元 76.46坪 104,630元

裁判日期:2025-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