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2號原 告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仁燮上列原告與被告鎰鋒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附表所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原告提起起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附表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展榮附表: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680元。 理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3,5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80元,原告並未繳納。 2 表明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費用之民事法律規定或契約約款)。 3 提出表明編號2事項之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如有證物,均需含證物)。